转发一次性告知书流程图

中医诊所备案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二、所需材料: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笔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的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二、所需材料: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1年以内的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材料(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除外)(原件和复印件)

4.放射工作人员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一张(原件)

5.放射工作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放射工作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原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申请人非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时提供)(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原件)

9.申请放射诊断需提交《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10.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书(原件)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审批的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所需材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身份证、执业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原件)

2.放射工作人员2年内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

3.放射工作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2年内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

再生育审批一次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本旗区的户籍人口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2.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三张(分别贴于《生育申请登记表》和《计划生育服务证》);

4.旗级妇幼保健所出具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表;

5.如一方户籍为近期(一年内)迁入我旗的,原户籍所在地计生办需出具未生育及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证明;

6.现居住地打印全员人口信息卡并加盖公章及婚育状况证明;

7.夫妻一方户籍在我旗,另一方为外旗县户籍,在我旗审请办理的再生育审批的,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盖章签字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加盖旗区人口计生局公章;

8.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9.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审请再生育审批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盖章签字的婚育情况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单

一、受理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有关医师、助产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助产机构岗位三年以上有关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设置及执业许可变更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对放射诊疗的许可、校验、变更、注销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单位批准书》;

3.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4.从事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包括执业医师注册证书,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等);5.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6.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的证明材料;

7.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明;8.防护监测报告和设备质量检测报告;9.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11.医院总平面图和放射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二)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资料;4.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5.两年来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变更

1.变更许可项目名称;2.放射防护评价报告;3.诊疗科目变更申请;4.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四)注销

1.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其副本

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一、受理条件: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该规定重新申请审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外,今后新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暂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的中医科。

二、所需材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申请书原件1份;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2份);

4.拟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12份);

5.拟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医师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独生子女奖励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所需材料:

1.户籍地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村合影;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农村牧区和城镇无职业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奖励对象申报审批表

5.一卡通复印件。

奖励扶助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年至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二、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各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的户籍身份证明

3.户籍地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影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6.一卡通复印件

少生快富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4.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孩。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薄;

2.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长效节育措施手术证明;

5.农村牧区少生快富工程申请表;

6.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影;

7.户籍地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8.一卡通复印件。

特别扶助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2.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申请表

4.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影

5.一卡通复印件

养老保险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具有鄂尔多斯市农业户籍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参加鄂尔多斯市城乡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补贴元。

2.具有鄂尔多斯市非农业户籍无业计划生育家庭,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参加鄂尔多斯市城乡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补贴元。3.享受补贴的人员需自愿缴纳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对具有鄂尔多斯市非农业户籍的无业计划生育家庭人员,需自愿缴纳元以上档次的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二、所需材料:

1.户籍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合影、一卡通复印件(任意一方);

3.农村牧区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4.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5.鄂尔多斯市城镇45周岁以上无业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换证、变更、注销的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相关学历证明;

3.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证书》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2.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二、所需材料:

1.预防接种单位认定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条件: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二、所需材料:

1.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2.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对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销的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执业注册

一、受理条件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二、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6.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只需提交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

7.聘用单位所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一份;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考核机构(医院和自治区、盟市预防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执业变更

一、受理条件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拟变更《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二、所需材料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执业范围变更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助理医师变更为执业医师所需资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2.《医师执业助理证书》原件(原件将收回)和复印件1份;

3.《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多机构备案

一、受理条件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拟在主要执业机构的基础上,增加机构执业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

二、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1份;

多地点执业

一、受理条件

执业医师可以在不同省份同时注册执业地点。一个执业地点下有且只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

二、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一、受理条件

已取得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拟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二、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鄂尔多斯日报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后,持所在单位证明、身份证明原件、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到批准其执业注册卫计委或卫计局申请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2.按照首次注册的资料进行补办证书。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6)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只需提交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

(7)聘用单位所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一份;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的初审一次性告知书

首次注册

一、受理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经过护士电子化注册,且提交业务申请经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在该机构执业的符合有关健康标准的护士。

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聘用单位所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一份;

5.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申请,还需到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实践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明;

6.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执业变更

一、受理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提交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延续注册

一、受理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五年)需要继续执业的。

二、提交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聘用单位所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1份;

※申请人务必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之前提交申请,经护士电子化注册个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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