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扶贫政策详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每人每年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二、医保扶贫保障待遇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
(一)基本医疗待遇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普通人群享受同等待遇)
1.普通门诊: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度内累计报销封顶线为元/人。政策范围内费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县外门诊不予报销。
2.慢性病门诊:经医保部门按政策规定认定的慢性病,在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年度内累计报销封顶线为0元。慢性病病种共36种,分别为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宫颈癌、肺癌、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
3.特殊病种门诊:除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年度内累计报销封顶线为6万元。4.普通住院补偿:在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内按比例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起付线和基金报销比例见下表:
类别级别医疗机构等级起付线(元/次)基金可报销比例备注统筹区域内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统筹区域内县级县级一、二级(含民营)%县级三级70%市级(含民营)二级%三级%经转诊030%未经转诊统筹区域外省内县级070%经转诊市级%县级%未经转诊市级省级(Ⅰ)类055%(保内费用<元)经转诊65%(保内费用≥元)省级(Ⅱ)类%(保内费用<元)65%(保内费用≥元)省级(Ⅰ)类%未经转诊省级(Ⅱ)类省外三级%经转诊二级065%一级%三级30%未经转诊二级一级0参保居民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诊在市外非联网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未经转诊的,起付线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30%,降低比例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待遇报销范围。
5.重大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以下政策报销;不在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按普通疾病政策进行报销。
病种按病种付费标准报销比例(%)
医疗救助报销政策
终末期肾病90
25种重大疾病,除儿童先天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老年性(55周岁以上)白内障、重性精神病6种重大疾病实行全额医疗救助外,其余19种重大疾病按70%进行医疗救助。
儿童先心病80
儿童白血病80
乳腺癌80
宫颈癌80
重性精神病80
耐多药肺结核80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0
肺癌80
食道癌80
胃癌80
结肠癌80
直肠癌80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80
急性心肌梗塞80
脑梗死80
Ⅰ型糖尿病80
甲亢80
唇腭裂80
地中海贫血80
老年性白内障80
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80
儿童苯丙酮尿症80
血友病A70-80
血友病B70-80
(二)大病保险政策
普通人群大病保险政策经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元至元(含元)以内报销60%;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元至0元(含0元)以内报销65%;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0元以上报销70%。封顶线30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基础上降低50%,各档赔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为:经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元在元(含元)以内报销65%;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元至0元(含0元)以内报销70%;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0元以上报销7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转诊住院,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未经转诊,不得享受。
注:政策范围内费用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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