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最新健康扶贫政策来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元;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二类)、贫困残疾人(一、二级)、优抚对象、城乡孤儿、90岁以上高龄老人、农村计生“两户”等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按户按人全额代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四类)、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人均代缴50元。
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年8月23日起,①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不同比例报销。统筹区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70%;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在同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50%。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①年9月22日起,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②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元以上部分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
③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④患者报销所需凭证。城乡医院提交参保证明、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出院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由扶贫部门提供。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报销还需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处方及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保门诊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医疗救助政策年4月1日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年度救助限额内70%的标准实施救助。年度限额标准按照个人普通救助总额不超过0元,大病救助不超过元的标准执行。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不累计,普通救助与大病救助额度不叠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的比例给予救助(包括住院期间门诊费用);一、二类低保对象按照80%救助;三、四类低保对象和患有50种重特大疾病的一般困难群众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先诊疗后付费”政策从年6月1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不交押金、不设起付线,出院时发生的合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一站式”即时结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报销,只需缴纳三项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
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分级诊疗制度和分级诊疗的规定分级诊疗制度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我省规定50种小病在乡镇卫生院看,医院看,医院看,50医院看。
如果不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少。住院之前一定要与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联系,弄清楚哪些医院看,应该怎样办理转诊手续,明白报销政策。
医院,看病报销的比例越高。医院报的多,医院医院报的多。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目的是以家庭医生为核心,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支撑,按照尊重群众自愿的原则,对自愿签约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签约的贫困人口需要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其中因失联、入狱、死亡、出嫁、外地读书等原因无法有效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不计算在内),以便对签约家庭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的服务关系,对签约家庭的健康进行全程维护,为签约家庭和个人提供安全、方便、有效、连续、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签约服务团队组成:由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医院、医院组成“1+1+1+1”以及健康专干为一体的“4+1”签约团队服务模式,为签约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绿色双向转诊、专科诊疗服务等。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包为免费服务包,初级包和中级包由签约居民自愿选择,原则上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
送医上门,送人就医①对存在有病看不了、看病就医难等情况的贫困人口,提供“送医上门”、“送人就医”服务。②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可以诊治的,立即提供“送医上门”服务;③需向上级转诊的,由签约团队的乡、村两级人员负责联系车辆;并由签约团队的上级专家负责联系床位,做好医疗救治各项准备;④对兜底保障户、残疾人等,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签约团队的乡、村两级人员开展“送人就医”服务。
50种重大疾病病种及报销优惠政策50种重大疾病病种:急性早幼粒白血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乳腺肿瘤、宫颈肿瘤、食道肿瘤、胃部肿瘤、结肠肿瘤、直肠肿瘤、肺部肿瘤、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胰腺肿瘤、甲状腺肿瘤、卵巢恶性肿瘤、脑肿瘤、前列腺肿瘤、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成人)、膀胱肿瘤、胆管恶性肿瘤、胆囊恶性肿瘤、肾脏肿瘤、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肾上腺肿瘤(各类肿瘤均为四级手术)、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介入)、脑梗死、脑出血、儿童脑瘫、恶性淋巴瘤、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重症胰腺炎、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极低出生体重儿、超极低出生体重儿、重症肺炎、休克、儿童哮喘持续状态、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产后出血(介入手术)、胎盘植入、完全性前置胎盘、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病毒性脑炎(重症)、化脓性脑膜炎(重症)、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
年8月23日起,50种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可在省、市、医院看病。报销不设起付线,相应病种最高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5%。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不超过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年,将患地方病及耐多药结核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病人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按照大病集中救治规定实施救治。
门诊报销年8月23日起(1)普通门诊报销。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年度不结转。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80%(门诊统筹政策自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报销。50种门诊慢特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70%报销。其中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类)、肺结核(耐药性肺结核和普通肺结核等2类)报销比例提高10%,按照政策范围内费用的80%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不超过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所有病种超过年度支付限额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一年内审核认定两种慢性特殊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封顶线最高的病种执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实行单独结算,不挤占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50种门诊特殊病种:全县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50种。
Ⅰ类(9种):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脑瘫,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耐药性肺结核;
Ⅱ类(14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心脑血管介入(搭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
Ⅲ类(20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偏执型精神病,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新生儿报销政策年8月23日起,新生儿出生时间错过当年缴费时限,其母亲己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母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共享母亲所属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及大病保险政策。新生儿出生时间在当年缴费期限内,且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长期异地生活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创业、上学人员及异地转诊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填写《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在医保系统备案后,可以直接结算甘肃省以外已联通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含耗材)〕,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包括起付线、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等),按服务项目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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