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扶贫政策解读

1、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内容:

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一批,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签约健康管理,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确保农村贫困人口重病医疗有保障。

2、实施大病集中救治的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中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尘肺、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29种大病属于救治病种。

3、湘乡市农村贫困人口医院:

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重性精神疾病)、医院(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4、“三提高”的内容:

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伏线为元;

③加大医疗救助帮扶力度,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特殊困难的进一步实施倾斜救助。

5、“两补贴”的内容:

①指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50%以上的补贴(元/人/年),特困人员全额补贴(元/人/年);

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扶贫特惠保”家庭综合保障保险的保费,当地政府给予不超过90%的保费补贴;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人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剩余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40%给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5万元。

6、“一减免”的内容:

对罹患29种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后,与实际报销比例达90%的差额部分,医院和政府兜底各承担50%。

7、“一兜底”的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医院住院(含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90%。

8、“先诊疗后付费”的内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患者,凭相关身份证明在湘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及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服务,无需交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等经费结算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9、“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或社会保障卡;

②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③农村贫困人口“扶贫手册”或市民政局出具的低保、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证明〈证件〉。

④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

10、“先诊疗后付费”的患者发生逃费的后果:

①对未按协议还款或恶意拖欠医疗费用的人员,取消患者本人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资格。

②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对“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对象纳入诚信“黑名单”并进行信息公开等。

11、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的内容: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医院减免+财政兜底”的结算模式,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医院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窗口即时结算;县域外就医的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窗口办理结算。

12、医院以外的住院报销流程:

由贫困人口到市医保局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①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贫困证明(扶贫手册、五保证、低保证等);②住院发票;③费用总清单;④诊断书;⑤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⑥患者或监护人银行账号。

13、贫困人口住院注意事项:

①贫困人口原则上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院)诊治,医院或市外医疗机构的,须在当地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经市医保局备案同意。

②以市扶贫办、市民政局提供并维护到“一站式”结算系统的名单为准享受“一站式”结算待遇。

③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检查项目患者(或家属)签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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