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87岁患者因浮肿给予利尿
一、基本案情
年8月15日,包某媛因“反复气喘月余,加重伴浮肿1周”医院住院治疗,于年9月14日出院,住院30天,产生医疗费.4元,报销.4元,包某媛实际支付医疗费元。入院诊断为:1.浮肿待查;2.脑出血后遗症期;3.脑梗塞;4.青光眼。
出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出院医嘱:在我科继续治疗。年9月14日至年12月10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7天,产生医疗费.88元,报销.38元,包某媛实际支付医疗费.5元。
入院和出院诊断均为: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出血后遗症期;脑梗塞;青光眼。出院医嘱:1.继续治疗;2.有情况随诊。包某媛于年12月10医院住院治疗,于年2月21日死亡,住院73天,产生医疗费.27元,报销.27元,包某媛实际支付医疗费元。
入院和死亡诊断均为: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出血后遗症期;脑梗塞;青光眼;气管切开术后。死亡原因:呼吸衰竭。包某媛共计产生医疗费.55元,报销.05元,实际支付.5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的母亲包某媛于年8月因气喘一月余伴浮肿一周到被告处就医。包某媛入院时18年前有脑出血病史,留有瘫痪,意识障碍。初步拟诊以脑梗塞、浮肿待查、脑出血后遗症等收住入院。
予以利尿剂、抗凝治疗。次日凌晨四点左右,包某媛大量尿血、呼吸衰竭,到七点休克。经患者亲属要求将包某媛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患者包某媛本身的基础疾病并不会导致死亡,其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医方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失误。该纠纷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未果,因而成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三、医院答辩称
1.包某媛在被告处住院时已经87岁,经鉴定,被告承担轻微因素;
2.包某媛于年8月15日开始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于年2月21日死亡,共产生医药费.78元,其中包某媛自费元,其它通过离休干部报销资金予以报销,因本县约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被告实行包干,故该费用实际是由被告自行承担;
3.关于医疗费,被告只认可原告自付部分元,精神抚慰金认可元,其他计算方式都认可,对于赔偿责任比例建议5%-15%。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包某媛于年5月23日出生,于年2月21日死亡,死亡时年满87周岁。医方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五、庭审意见
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其对包某媛行使诊疗过程中,经鉴定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为轻微因素,本院酌定且被告也同意在15%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故被告应赔偿包某媛亲属各项损失元(.5元*15%)(取整)。由于原告未能提供龚某光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无法通知龚某光到庭参加诉讼,应为其保留份额,相应份额应由龚某某代为保管,龚某光有权向其主张返还。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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