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护理患者时违反操作规定致患者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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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诊疗过失·护理过失(r)

民事 医疗损害责任 手术治疗 告知 特殊看护 麻醉 吸氧管 

植物状态 护理行为 操作规范 过错 因果关系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

医疗过失过错因果关系

掌握医疗过失的构成要件,了解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明确医疗过失的法律后果。

xx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

被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选编》(年)收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马x

新疆x医院北京x医院

医疗机构为患者手术后未告知护理人员看护标准,护理人员错误地实施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马x在被告新疆x医院、北京x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万余元由被告新疆x医院承担;被告新疆x医院赔偿原告马x垫付的医疗费.36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护工费元、住宿费元、残疾用具费.96元、通讯费元、复印及邮寄费.6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合计.90元;被告新疆x医院支付原告马x后续生存依赖费每天元、护工费每天元,每天合计元,按年支付。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但未对手术过程做记录,亦未在手术后告知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特殊看护。护理人员在患者麻醉未清醒的情况下,提前将患者吸氧管拔除,造成患者手术后处于植物人状态。据此,应认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违反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诊疗活动中,不仅要求医务人员诊断行为合法、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还要求医务人员护理患者的行为严格符合规范要求。若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护理过错的认定不以护理结果为依据,而应从整个护理执行过程进行认定。护理过错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询问患者及记录患者病情的情况;护理操作的规范性,包括检查、观察、巡视、操作等均是否符合规范及医师要求;护理人员与其他护理人员、医师、家属的信息沟通;其他辅助性护理工作等。

患者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后,患者随即被送往麻醉复苏室,医务人员未就患者情况对护理人员进行特殊交代,亦未告知护理人员加强监护。护理人员在患者麻醉未苏醒的情况下,将患者吸氧管提前拔除,造成患者大脑缺氧,昏迷不醒,呈现植物人状态。综上,医务人员的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注意义务;护理人员在未经医务人员允许的情况下,提前拔除吸氧管的行为违反护理人员护理操作的规范要求,与造成患者植物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应认定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对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1.简述医疗过失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2.讨论如何认定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x,男,23岁。

被告:新疆x医院。

被告:北京x医院。

原告马x因与被告新疆x医院、北京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马x因左耳中耳炎,于年2月26日,前往新疆x医院治疗。新疆x医院为其进行了各项检查,且检查结果均为正常,且没有发现任何手术禁忌症。因新疆x医院与北京x医院联合办医,院方决定请北京x医院专家主刀为马x进行手术。3月11日上午10时50分,马x进入手术室,准备进行手术,下午15时30分,手术结束,马x被送往麻醉复苏室,后又被送回病房。16时10分,医生通知病人处于昏迷状态,并进行抢救。当天下午17时30分,新疆x医院向马x家属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并告知马x家属,马x已转sicu,且病情十分危险。3月13日,晚22时,马x家属在重症监护室看到马x,但马x没有任何意识。经过新疆x医院的治疗,马x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新疆x医院为了防止马x窒息,给马x做了气管切开手术。年8月2日,新疆x医院经马x家属协商,将马x转到北京治疗。此后,通过营养神经和康复治疗,肢体刺激,马x有反应,但一直未苏醒,靠鼻饲维持生命,呈长期植物生存状态。

新疆x医院辩称,胆脂瘤切除手术很成功,病人在麻醉复苏室突然呼吸心跳停止,随后出现大脑缺氧和昏迷,属于麻醉意外,是术后并发症,医生进行了积极抢救,医院没有过错。北京x医院认为手术操作成功,病人昏迷与麻醉有关,主刀医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证据如下:

新疆x医院提交了封存病历材料,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原告审阅新疆x医院提交的病历发现缺失关键材料,如麻醉记录、抢救记录、护理记录、复苏室监护记录等。以上记录缺失,尤其是手术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麻醉用药及剂量、拔管时间、复苏情况、护理和监护情况、呼吸和心跳停止的准确时间、抢救开始时间、抢救经过等材料缺失,导致患者呼吸心跳停止的真实原因不清。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6条之规定,以上材料是病历必须记载的内容。在原告提出病历质证意见后,被告在后续开庭中又补交了上诉材料,称封存时忘了放在病历中,要求一并移送医学会作为鉴定检材使用。立案之前患者复印过三次病历材料,年8月患者转到北京治疗之前,医患双方又将全部病历封存。院方既未向患者提供以上材料,也未将上述材料封存。据此,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并向法院说明患方拒绝医方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同时,原告提出《手术记录》记载日期为3月11日,术者为北京x医院专家,但专家未亲笔签名,手术开始和结束时间未记录,手术前专家未诊查病人,术后该专家也没有对病人情况进行特殊交代,提示护理人员加强监护,反映出手术医生对病人缺乏应有重视,病人围手术期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并陷入长期昏迷,与主刀医生的上述过失有关联,况且专家收取了患者2万元手术费,故北京x医院和新疆x医院应当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在病历存在重大瑕疵涉嫌伪造的情况下,医院最终承认手术后气管插管拔除过早,造成病人呼吸心跳停止,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提出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北京某鉴定中心于年8月出具报告,结论为:患者目前情况符合一级伤残;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两人,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年3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用具费、交通住宿费等合计万余元,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鼻饲营养费、长期护理费合计万余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未进行医疗事故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责任鉴定,但本案被告新疆x医院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本院照准。根据原告自述及被告新疆x医院的陈述均能证明导致患者现在损害后果发生系原告麻醉未苏醒的情况下,被告新疆x医院护理人员提前拔取吸氧管,造成原告心脏、呼吸停止,并导致原告大脑缺氧、昏迷即现在的植物状态。因此,医院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判决:(1)原告在新疆和北京发生的医疗费用万余元由新疆x医院承担;(2)新疆x医院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6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护工费元、住宿费元、残疾用具费.96元、通讯费元、复印及邮寄费.6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合计.90元;(3)新疆x医院支付原告后续生存依赖费每天元、护工费每天元,每天合计元,按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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