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违反一系列核心制度,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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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英系四原告的母亲,自年12月21日开始一直生活在养老院。年2月6日段某英因身体不适由养老院工作人员送至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型)、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低氧血症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慢性胃炎急性发作、脑梗死后遗症右侧偏瘫及补充诊断:股前动脉血栓形成、低钾血症,经治疗13天后于年2月19日07:36分死亡,被告出具死亡证明系心源性猝死。

1、x医院不存在过错。段某英是养老院送来救治,养老院负责人陈某群负责联系家属,告知书也是该负责人签字,段某英通过陈某群和家属进行了视频通话,医院不存在没有告知病人家属的问题。

2、xx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缺乏事实依据,鉴定结论错误,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我方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3、判定低钾血症的标准应该根据血清报告,2月6日患者入院当天,患者血清报告的钾含量完全符合标准,对于低钾血症判断只能用血清报告(静脉血),鉴定机构采用了血气报告(动脉血),医院存在漏诊,故鉴定报告存在适用标准错误。

4、2月17日患者静脉血钾4、95mmol/L,并未达到危急值报告标准,被告将一级护理调整为二级护理是根据患者临床调整,不存在过错。

5、二级护理每隔两个小时进行巡查,未见异常不要求记录,鉴定机构认定被告违反分级护理制度没有依据。故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年4月18日认为,患者段某英发生心源性猝死是自身疾病加重造成的,xx医院在诊治患者段某英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检查结果不重视,违反了危急值报告处理制度、会诊制度、转诊转院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及危重病抢救制度等一系列核心医疗制度。

造成了漏诊低钾血症这一重要诊断,观察病情不连续,发现病情恶化和抢救不及时,患者因心源性猝死而失去生命。因此,x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段某英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过错,过错程度约占30-40%。

1、低钾血症: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入院当天年2月6日11:36血气分析报告:血钾离子2.6mmol/L(正常3.5-5.1),属于危机值,在病历、病程记录中及诊断中无任何反映,在上级医师查房中未重视,属于漏诊;

当然也未及时采取纠正低血钾措。直到2月14日复查血钾2..6mmol/L时才作出补充诊断:低钾血症,才开始考虑补钾。因此入院后存在漏诊,同时违反了十八项核心医疗制度中的危急值报告处理制度。

2、会诊转诊:病员从入院时就检查出低血钾,按照医学常识,低血钾容易导致血律失常甚至心脏停搏,xx医院一开始漏诊长达8天,2月14日复查血钾2.92mmol/L,补充诊断后虽然补钾纠正,但在2月17日8:44复查血钾2.95mmol/L。

仍是严重低钾血症,说明治疗无明显效果,应当及时请上级医生、医院专家会诊或转入医院专科诊治。但xx医院未予重视,未请会诊,也未提出转院意见,甚至未再下达病重病危医嘱,采取二级护理。这一诊疗过程同样违反危极值报告处理制度,还违反会诊制度及转诊转院制度。

3、危重病抢救: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段某英属老年人,年龄大,自身患多种心、肺及神经系统疾病。入院检查后诊断心脏临界大、窦性心律、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低氧血症、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失代偿期),说明病情是严重的,加上右侧肢体偏瘫,活动不便。

xx医院在入院第二日停病重、一级护理、心电监护等,改为二级护理,其护理等级与病情严重程度不相符。这也导致在年2月18日20:30护士观察病员之后,直到2月19日6时31分突然发现病员已昏迷,无自主呼吸、大动脉博消失、血压测不出、氧饱和度测不出,安置心电监护见心率下降至30次/分(事实证明发现时其心脏已丧失泵血功能,为心肌无效收缩)。

那么在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之前,患者什么时间病情加重没有观察到的。按照现在x市胸痛机构诊疗水平,如果能及时发现冠心病恶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成功率会大得多。该医院虽然在发现患者昏迷后也抢救,但由于发现时间较晚,错过了挽救其生命的时间。这一诊疗过程违反了分级护理制度、危重病抢救制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x医院被告承担30%的责任,赔付原告8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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